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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19-05-24

枣医保发〔2019〕14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工作,现将《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规范失能评定程序,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枣政办字〔201825号)、《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枣医保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治疗不能康复,连续卧床30天以上,预期达6个月以上,情况基本稳定的,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定。

第二条 失能评定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评定。主要依据参保人员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入厕、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状况以及依赖他人照顾程度判定。

第三条 失能评定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给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在服务的区(市)配备服务网点,并逐步健全多点受理、服务便捷的失能评定机制。

第四条 建立失能评估人员和评定专家库,通过评估人员、评定专家开展具体失能评定工作。

评估人员是指为申请人提供现场采集评估信息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方面专业背景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强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估工作;

(四)通过委托经办机构组织的培训。

评定专家是指对参保人员失能情况进行评定或复评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技、护专家;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从事评定工作。

符合条件的可填写《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人员及评定专家申请表》(附件1),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评估人员库和评定专家库。

第五条 每年单数月1—15日受理失能评定申请。受理日期截止后,45日内完成失能评定工作。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失能评估评定

(一)向参保地所在的委托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通过协议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二)提供能够证明失能情况的病历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初步审核通过后,委托经办机构评估信息采集工作应当从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采集评估信息时,应当提前通知申请人,要求至少1名申请人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场,无监护人、亲属的,应当有)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

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检查、询问、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自理情况进行了解,并当场填写《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表》,并将采集的评估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陪同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评估全过程的情况记录、相关视频影像、问询记录等,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依据评估资料由评定专家进行评定,情况复杂的,可由评定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如现场评估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可以委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需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检查的时间不纳入评定时限。

第十条 根据失能评定结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出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决定。决定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日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

第十 参保人员对定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失能评定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委托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委托经办机构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复评,逾期不再受理。复评专家劳务费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名举报。委托经办机构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申请人应当配合复评工作。

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 评估人员和评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评定工作,与申请人有亲属和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失能评定费用从委托经办机构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 参与失能评定工作的委托经办机构、协议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追回相关费用,视情节严重程度,约谈、暂停解除服务协议,并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失能评定的;

(二)擅自篡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结论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 评估人员、评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评估信息或评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 本办法自2019年41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人员及评定专家申

请表

2、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


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人员及评定专家申请表 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