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医保发〔2019〕14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工作,现将《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规范失能评定程序,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枣政办字〔2018〕25号)、《枣庄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枣医保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治疗不能康复,连续卧床30天以上,预期达6个月以上,情况基本稳定的,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定。
第二条 失能评定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评定。主要依据参保人员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入厕、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状况以及依赖他人照顾程度判定。
第三条 失能评定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给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在服务的区(市)配备服务网点,并逐步健全多点受理、服务便捷的失能评定机制。
第四条 建立失能评估人员和评定专家库,通过评估人员、评定专家开展具体失能评定工作。
评估人员是指为申请人提供现场采集评估信息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方面专业背景,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强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估工作;
(四)通过委托经办机构组织的培训。
评定专家是指对参保人员失能情况进行评定或复评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评估工作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技、护专家;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从事评定工作。
符合条件的可填写《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人员及评定专家申请表》(附件1),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评估人员库和评定专家库。
第五条 每年单数月1—15日受理失能评定申请。受理日期截止后,45日内完成失能评定工作。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失能评估评定:
(一)向参保地所在的委托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通过协议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二)提供能够证明失能情况的病历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初步审核通过后,委托经办机构评估信息采集工作应当从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采集评估信息时,应当提前通知申请人,要求至少1名申请人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场,无监护人、亲属的,应当有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
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检查、询问、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自理情况进行了解,并当场填写《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表》,并将采集的评估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陪同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评估全过程的情况记录、相关视频影像、问询记录等,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依据评估资料由评定专家进行评定,情况复杂的,可由评定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如现场评估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可以委托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需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检查的时间不纳入评定时限。
第十条 根据失能评定结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出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决定。决定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次日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失能评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委托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委托经办机构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复评,逾期不再受理。复评专家劳务费由申请人承担。
对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名举报。委托经办机构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申请人应当配合复评工作。
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和评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评定工作,与申请人有亲属和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失能评定费用从委托经办机构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与失能评定工作的委托经办机构、协议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追回相关费用,视情节严重程度,约谈、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并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失能评定的;
(二)擅自篡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结论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评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评估信息或评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人员及评定专家申
请表
2、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