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3、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4、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5、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6、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不准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8、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9、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10、不准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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