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解读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来自: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12-13
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省医保局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我省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统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通知部署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一是各市根据2019年统筹范围内参保人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情况,确定需拨付的大病保险剩余资金,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大病保险剩余资金拨付至相关商业保险机构。二是各市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分别按人均81元、20元筹资标准,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2021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拨付人数可暂按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计算。三是各市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 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工作,严格依法合规周密组织承办招标,确保大病保险平稳运行,确保参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