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度-《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
《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要求,通过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等情况反复测算和调研,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衔接、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重点是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以及相关制度衔接等内容。
《实施细则》中设定了全市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70%、60%、50%,退休人员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分别为75%、65%、55%。每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实施细则》改进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到2024年1月改革完毕。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12月底,从统筹基金划入在职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从2024年1月起,统筹基金不再向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仅为个人缴费部分。调整单位正常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2024年1月起,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按2023年度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划入;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按2.5%划入。为按灵活就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2023年1月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含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其他无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人员按上年的全市基本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划入;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2.5%划入。从2024年1月起与单位正常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实施细则》还细化落实了相关制度衔接,规范完善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用人单位按7%(不含生育)、个人按2%缴费;2023年1月起,根据全省统一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7%(不含生育)缴费,在职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我市在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4%缴费,根据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对等的原则和省统一要求,需提高到7%的缴费比例。不愿按7%参保缴费的可以转为参加居民医保。(记者 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