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解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住院医疗待遇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参保职工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亟需建立职工普通门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要求,通过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等情况反复测算和调研,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2021年9月30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要求各市于2022年底前建立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
(四)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衔接、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重点是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以及相关制度衔接等内容。一是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设定全市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二是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采取分步实施的改革措施,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到2024年1月改革完毕。三是相关制度衔接。规范完善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用人单位按7%(不含生育)、个人按2%缴费;2023年1月起,根据全省统一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7%(不含生育)缴费,在职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
二、解读形式
本次政策解读采用主要负责人解读、图文解读、媒体解读三种形式。
三、解读渠道
在枣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解读内容。
四、解读时间
《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后,解读材料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枣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