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1]30号)政策解读
1、背景依据: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人体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结核杆菌可能侵入人体全身各种器官,但主要侵犯肺脏,称为肺结核病。肺结核给患者及家庭带来严重精神和经济负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病毒性肝炎是一种肝脏炎症,可导致肝硬化、肝癌等一系列健康问题,由于长期积累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基数庞大,致使慢性病毒性肝炎的报告发病率一直位于我省法定传染病前列。将肺结核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对于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控制疾病发展、降低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将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有效减轻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参保群众慢特病门诊医疗需求。
2、目标任务: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
3、主要内容:(1)统一认定病种和认定标准。在现有门诊
慢性病病种基础上,将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调整完善居民医保中已纳入的肝脏疾病病种范围,将肝硬化失代偿期调整为肝硬化,将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调整为慢性病毒性肝炎。(2)明确待遇标准。肺外其他部位结核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60%;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3)落实倾斜政策。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的参保患者,患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门诊慢特病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医疗救助待遇。(4)优化经办服务。落实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单次处方用药量最长可延至12周。
4、涉及范围:全市参保人员。
5、执行标准:自本年7月20日起执行。
6、其他内容
解读机关: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待遇保障科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