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枣庄市医保局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21-02-11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1]10号)政策解读
1、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号),印发《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枣医保发[2021]10号)。
2、目标任务: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
3、主要内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2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4、涉及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5、执行标准:根据《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6、其他内容
解读机关: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待遇保障科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