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都包括哪些药品?患者何时能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共55个品种,较前两批药品覆盖的病种和制剂种类也更为广泛。此次集采药品除了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种类,还包括一些抗过敏药物、恶性肿瘤、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药品等。制剂的种类除常见的口服常释剂型、缓控释剂型、小容量注射剂外,还包括口服溶液剂、颗粒剂、大容量注射剂、外用药物滴眼液等。2020年11月16日(周一)零时,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全部启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患者到时就可以购买到相应的降价药品。
二、此次约定采购量的比例如何确定?
和前两批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的比例计算方法不同,此次带量采购对抗菌药物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做出了单独规定,抗菌药物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的不同,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40%~70%,其余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80%。
三、医保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在3年内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中选价格。同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产品价格。
四、中选产品的供应如何保障?
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供应全流程监管。对不能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企业,报国家联采办,并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不按规定采购中选药品、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