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 集中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枣庄市医保局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19-06-10
枣医保发〔2019〕27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的《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公开医药机构信息。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各部门按照职责,将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名单、性质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医保监督管理。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实时了解辖区内民营医药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做好协议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指导工作,要及时将药品采购、医保结算等有关要求,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列入对参加网上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内容。要加强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一经发现存在不按要求采购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督促协议民营医药机构按规定落实药品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协议医药机构遵循药品管理使用原则和规范情况的督查,严厉打击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协议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