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 枣医保发〔2021〕12 号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20)》的通知
· 枣医保发〔2021〕12 号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20)》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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