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 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4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附件:
· 枣医保发〔2021〕10号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枣医保发〔2021〕10号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doc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关于本网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地址):枣庄市民生路366号 邮政编号:277899
网站标识码:3704000062 鲁ICP备19035321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