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号)精神,加快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执行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按时落地使用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按照集中带量采购39个药品中选结果和《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0-1)》确定的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各区(市)以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需求量为基数,参照省医保局测算的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分解确定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2021年2月1日起,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执行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严格网上采购,落实约定用量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以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自主选择采购中选药品或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要求,保障中选企业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
三、畅通入院渠道,强化配备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和合理用药、医患沟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中选药品的优先配备及合理使用,切实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
四、强化质量监管,保障药品供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组织实施,发现苗头问题主动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及时解决区域性供应问题。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对接,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相应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落实医保措施,坚持政策协同
医保基金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相关要求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加快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工作。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积极性。明确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 个百分点。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举措。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和社会舆论,切实增强各方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认同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认真研判风险,密切监测执行情况,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效防范、迅速应对、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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