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助力发展|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及补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2022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由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
四、办理流程
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医保部门网上经办服务系统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直接确认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即可实现缓缴。
五、待遇保障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
注意:参保人员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