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精准扶贫政策解读
医保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 (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 5000 元,取消封顶线。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 5000 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偿: 5000 元以上(含)、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补偿; 1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5%补偿; 30 万(含)以上的部分给予 85%补偿。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调整为 60%,封顶底线为20 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按 7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年封顶线 2 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部分,超过 5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1 万元。
患有慢性病的医保扶贫对象,可以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对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次日享受待遇;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达不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贫困人口,按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定,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