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枣庄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93号),我局在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枣庄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3月4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科)。
公示期:2026年2月2日至3月4日
电话:0632-3190101
电子邮箱:sybjdybzk@zz.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草案)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枣庄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枣庄市情,聚焦失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用心用情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切实减轻家庭经济与事务负担,不断增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市民生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
-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失能人员照护保障不足、家庭照护压力大、服务供给不均衡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 权责对等、多方共担。建立个人、单位、政府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制度可持续运行。
- 基层可操作、政策可执行。简化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具体明确、简便易行的实施细则,确保镇(街)、村(社区)能够顺畅推进工作。
- 保障基本、稳步提升。立足枣庄实际,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核心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 社会可接受、产业相促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制度保障效能,带动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
按照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渡要求,结合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现有试点基础(薛城区、市中区),2027年底前实现滕州市、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全市建立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 制度覆盖全面推进,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实现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重点人群应保尽保;
- 筹资机制稳定可持续,费率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控;
- 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失能人员照护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家庭照护负担明显减轻;
- 服务供给多元高效,居家、社区、机构护理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 管理运行科学规范,失能评估、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基层经办能力全面加强。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参照省内其他地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要求
- 明确参保范围。将全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个人不缴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视同参保。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一条第(一)款
-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依托区(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开通线上缴费渠道(微信、支付宝、政务服务APP),为群众提供“就近办、掌上办”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上门指导、代办服务。
依据:参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推进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相关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二)款
- 实施困难群体资助。对特困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居民医保政策执行。建立困难群体信息共享机制,由民政、农业农村、医保部门联动核实,确保资助精准到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5项
- 推进参保扩面行动。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同步登记、同步缴费、同步管理,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点对点”提醒通知,重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推进应保尽保。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一条第(一)款
- 科学确定费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1)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0.15%缴费,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收入,与职工医保同步缴费;
(2)退休人员:个人按0.15%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单位职工标准(0.3%)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标准参保;如按单位职工参保,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个人全额缴费;
(4)未就业城乡居民: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过渡到0.3%,个人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1、2、3、4项
- 拓宽筹资渠道。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方便群众缴费。在确保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
- 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相挂钩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年开展一次基金精算评估,适时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可持续。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
- 建立参保约束机制。除18周岁以下居民等政策明确的特殊群体外,未在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的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再重新参保的人员,均统一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缴费但不享受待遇);若断保时间超过1年,等待期延长至9个月;断保超过2年,等待期延长至12个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跨统筹地区转移长期护理保险关系的,参照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三条第(七)款
- 规范评估规程。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细化完善我市失能等级评估操作规程,全面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简化申请程序,参保人员可通过区(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或线上平台申请,提交身份证、病历资料等材料。
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九)款
- 组建专业评估队伍。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入第三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考核激励。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纳入全市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库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和培训机制,强化评估质量管控。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九)款
- 优化评估服务。建立“上门评估为主、集中评估为辅”的服务模式,对行动不便、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等特殊评估对象,主动提供上门评估、预约评估、延时评估等便民服务。评估结果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及时开展异议复评。
依据:参照《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升医保服务便民化水平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九)款
- 推进评估结果互认。建立失能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避免重复评估。初次评估、重新评估、日常动态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异议复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评估对象各支付50%,实行按次定额支付。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九)款
- 明确保障对象和待遇标准。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通过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按职工标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居民标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基本护理服务费用。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3年内完成与国家目录的统一衔接。探索将智能化护理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租赁等纳入支付范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三条第(四)、(五)、(六)款
2.丰富护理服务方式。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服务方式。居家护理: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指派经培训合格的护理人员,前往参保失能人员住所上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与基本医疗护理相结合的长期照护服务。社区护理: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站等社区载体,在社区场所为参保失能人员就近就便提供日间托护、临时照料、居家延伸、康复指导等非全日、非驻家式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护理: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在自有合法执业场所内,为入住的参保失能人员提供24小时连续、全日驻院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等一体化长期照护服务。护理中纳入国家目录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目录的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需由个人承担。鼓励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在基金支付比例上适当倾斜。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三条第(六)款
- 加强服务供给能力建设
(1)培育定点服务机构: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准入标准,简化非核心审批环节,降低不必要的准入门槛,3年内实现每个镇(街)至少有1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每个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村(社区)有1个护理服务点;
(2)加强护理人员培养:依托本地职业院校合作开设长期护理专业,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推进长期照护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持证长期照护人员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待遇水平;
(3)推行“一人一档”精准服务:为每位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失能等级、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护理方案,定期评估服务效果,动态调整服务内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十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长期照护专业人员培养培训的通知》相关要求
- 健全经办服务网络。建立“市级统筹、区(市)经办、镇(街)受理、村(社区)代办”的四级经办服务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市级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管理、督导考核、统筹协调;区(市)负责信息采集、定点管理、费用结算、跟踪回访;镇(街)负责参保登记、申请受理、政策咨询;村(社区)负责信息摸排、政策宣传、便民代办。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二)款
- 简化经办流程。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参保登记、待遇申请、资格认定等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优化费用结算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即时报销。推进居家护理费用线上申报、线下核查、按月支付。
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推进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二)款
-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协助医保部门开展材料初审、费用初审、巡查抽查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经办费用按不超过当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总额的4%,按规定从基金中列支。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与经办费用挂钩。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二)款
- 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参保缴费、失能评估、服务管理、基金结算等功能,推进医保、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行“掌上办、网上办”,提供参保查询、待遇申请、服务预约、费用报销等线上服务,提升服务便捷度。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二)款
- 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一)款
- 强化全程监管。建立“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服务行为、费用支出等进行实时监控,重点核查虚假护理、串换项目、骗取基金等行为。定期开展基金专项检查,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一)、(十)款
- 规范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标准、费用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款
- 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一)款
- 做好与相关保险制度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护理费用,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补充保障。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三条第(八)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做好与补贴政策衔接。统筹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经长期护理保险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相关补贴进行抵扣,进一步降低失能家庭负担。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三条第(八)款
- 促进医养康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将部分床位转型为长期护理床位。推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敬老院(养老机构)“两院一体”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机构优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四条第(十)款;《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机构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枣政办字〔2025〕28号)
成立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专班,由市医保、财政、民政、卫健、残联、人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制度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日常协调、督导落实等工作。各区(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调度督导工作机制,对政策落地、资金拨付、服务覆盖等关键任务进展情况动态跟踪,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双向发力,保障各项任务按期高质量落地。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五条
- 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
- 民政部门:与医保、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同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采信医保部门的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 卫健部门:与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推进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采信医保部门的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 残联部门:与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共同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采信医保部门的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工作,负责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认定和帮扶工作;
-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收工作。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五条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村(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宣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申请流程等重点内容,发布政策问答、典型案例,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针对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面对面”宣传讲解,消除群众疑虑。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