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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山东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龙店等4家医药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的公告

作者:枣庄市医保局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24-12-26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相关要求,经各区(市)经办机构审核,决定解除山东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龙店等4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解除情况表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