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相关规定,遵循《关于印发《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要求,滕州爱康医院因个人原因向滕州市经办机构提出解除申请,经滕州市经办机构审核,决定解除上述1家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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