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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滕州市柴胡店镇前闫村卫生室等3家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的通知

作者:枣庄市医保局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24-02-18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相关规定,遵循《关于印发《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要求,滕州市柴胡店镇前闫村卫生室等3家医疗机构因个人原因向滕州市经办机构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经审核,决定解除上述3家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将上述3家定点机构信息解除表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解除情况表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2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