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1月拟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作者:枣庄市医保局
来自:枣庄市医保局
时间:2023-11-14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相关要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开展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委托区(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4日--11月20日
受理电话:3201166
受理邮箱:sybjdybzk@zz.shandong.cn
附件1:拟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机构名单
附件2:拟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名单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