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各科、医保中心:
市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山东省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9号)文件精神,对《枣庄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进一步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调整<枣庄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的通知》(枣医保发〔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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