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枣庄市药品 联合采购(第一批)结果的通知
枣医保发〔2019〕54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 号)文件精神,枣庄市成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组织开展了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现联合采购结果公示期已满,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二、执行要求
(一)联合采购结果执行期为 12 个月。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提前 10 天完成相关药品品种(见附件)的配备并做好临床优先使用工作,要确保完成分配的使用量,确保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结果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在我市落地实施。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联合采购的药品在院内信息系统中作出特殊标识,方便临床医护人员识别并优先使用。
(二)2019 年 11 月 22 日前,各医疗机构与推选的签订采购合同的医疗机构代表签订委托协议,医疗机构代表为委托主体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三)联合采购药品在合同正式执行 1 个月内,根据采购金额由医保基金预付 30%给采购医院,医院专款用于支付货款,并收到预付医保基金后 1 个月内结算。预付金采购额度完成后,剩余部分的药品配送到医院之日起,由采购医院在 3 个月内结算。
(四)相关医疗机构使用价格明显高于此次联合采购的同类药品的,医保部门将进行重点监控。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医保部门将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并通报。
(五)各区(市)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并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三、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中加强对中选产品的监测,并及时向采购联合体和医保部门反馈。若中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不能正常供货使用,则立即停止中选品种的采购资格,并启动应急预案。经采购联合体确认后,医疗机构及时按照企业报价排名顺序采购候选品种;若无中选候选品种的,可通过其他渠道采购替代品种。
(二)市、区(市)医保部门对相关药品的采购、使用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方面予以惩戒。
(三)市医保局将对相关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采取扣减医保支付总额等措施予以处理。评估情况纳入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并与医保基金拨付挂钩。
(四)国家和省有涉及到本次联合采购的药品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协议签订医院代表在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将此条款予以明确)。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