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科室、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付范围
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详见附件),将目录内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对于此前我市已明确发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省目录未纳入的医用耗材,以及我市没有限定支付条件但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均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目录有关规定。
二、统一支付标准
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根据价格分类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使用医用耗材时,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20%;居民医保参保人使用时,单价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0元至1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15%,1000元(不含)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20%。
其中集采中选的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集采非中选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20%。
三、强化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耗材信息对照映射,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医保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