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2025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过渡期药品待遇保障工作
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目录的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贝那鲁肽注射液、达诺瑞韦钠片、盐酸拉维达韦片、阿利西尤单抗注射液、度维利塞胶囊、八氟丙烷脂质微球注射液、甘露特钠胶囊、林普利塞片),设置6个月过渡期,在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继续按原支付标准支付,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替换用药品种。
二、明确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政策
将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法布雷治疗用药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优化“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
参保人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时,均可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按照相应政策予以支付。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等因素,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实际情况,对双通道管理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分为“三定”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具体见附件)。
(一)“三定”管理药品
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枣庄市大病保险药品以及部分转常规高值药品纳入“三定”管理,纳入“三定”管理的双通道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式,经备案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个医疗年度,期满后需继续享受待遇的,须重新评估备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药店购买“三定”管理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分别按照住院、门诊慢特病或普通门诊相关政策予以支付。其中参保人在门诊慢特病使用“三定”管理药品时,实行单独支付,根据诊疗方案单独限额,不占用门诊慢特病额度。
对于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凡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视作“三定”管理药品进行管理。
(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其余双通道药品视为常规乙类管理药品,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门诊慢特病使用时,不再单独支付,按照现行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执行。纳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原备案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月1日之后的,在有效期内,仍按原政策享受待遇,备案期到期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2.枣庄市“双通道”管理药品明细表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